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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质量信任 引导质量消费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月,202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陆续拉开帷幕,国家木材与木制品性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采取有力措施开展质量惠民行动,组织系列线上科普、红木企业材质鉴定、人员培训质量提升等贴近实际的质量月活动,提振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消费信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消费者送检样品维权现场

国检中心技术专家为企业产品质量保驾护航

 

 

国检中心质量月线上科普活动

国检中心技术专家科学鉴定木材

近日,曾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的一篇报道持续刷爆网络,消费者因为不懂红木常识,也不懂如何保留证据维权,所以只拿回了货款,而没有得到该有的赔偿:
 

2013年9月20日,在济南某会展中心举办的展销会上,一位自称DQHL家居店申经理的人向岳女士介绍一组交趾黄檀书柜,售价12万元。岳女士觉得不错,就买了一组书柜。同年11月30日,岳女士来到位于济南市北园路的这个家居专卖店找申经理,签订合同,购买94万元的交趾黄檀顶箱柜3组,并交了37.2万元定金。

 

2014年春节,岳女士家来了很多客人, 大家在欣赏她购买的书柜时,发现家具木材不是交趾黄檀而是红酸枝。过完春节后,岳女士找到了申经理,申经理承认书柜的材质不是交趾黄檀而是红酸枝,承诺重新给岳女士做一组真正的交趾黄檀书柜。

 

2014年11月27日,申经理把一组新的交趾黄檀书柜送到岳女士家,把前一组红酸枝书柜拉走了。

 

2015年1月,岳女士家中装修完工,准备拉回此前订购的3组交趾黄檀顶箱柜,发现这3组顶箱柜的材质也是红酸枝

 

岳女士多次和申经理沟通。申经理答应给岳女士重新做3组交趾黄檀顶箱柜。为了表示歉意,申经理主动将94万元的家具款降至66万元。

 

2015年1月27日,岳女士与申经理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岳女士交齐66万元家具款后,先借走那3组红酸枝顶箱柜使用,待3组真正的交趾黄檀顶箱柜做好后,再换回借走的3组红酸枝顶箱柜。

 

如果重新做的3组顶箱柜不是100%交趾黄檀的就假一罚十,交货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并约定如果到期不交货,每延期一天申经理向岳女士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此后,岳女士交齐了66万元家具款,但对方迟迟没有交货。岳女士认为申经理欺诈,要求对方退还66万元家具款,3倍赔偿共198万元,被商家拒绝。(详见《中国消费者报》2016年2月29日1版《消费者怒索三倍赔偿198万元》一文)

 
 

 
 

红酸枝(巴里黄檀)[图片与本案无关]

 

 

岳女士将申经理诉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由申经理支付违约金及购物款项66万元并支付利息。天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申经理作为合同当事人,其承诺的履行义务的最后期限为2015年7月20日,现已逾两年有余,且其不承认自己为合同当事人,足以认定岳女士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岳女士要求解除相应的合同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回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岳女士主张返还其已支付的案涉货物的货款66万元,合法有据。

关于岳女士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损失,法院认为,我国违约金制度兼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性质,但以补偿性为主。本案中,岳女士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已付货款的利息损失,远超过其实际损失,商家也明确主张岳女士有关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法院依法对岳女士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损失作为其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合并予以调整,酌情按其已付货款的金额及时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予以计算,共计10万元。据此,法院判决, 商家退还岳女士购物款66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

 
 

 
 

大红酸枝(交趾黄檀)[图片与本案无关]

 

一、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案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双方确定家具材质为交趾黄檀,商家提供的家具材质为红酸枝,商家涉嫌欺诈, 完全可以要求商家退还66万元家具款,并予3倍赔偿共19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但是,因为事发后岳女士没有到相关有资质检测机构做鉴定,家具又被商家“借走”,证据不足。所以,只能按不如期交货来解除合同。这事也算给大家提了一个提醒,万一要是碰到类似情况,一定要留足充分的证据

 

二、虽然大部分的红木厂商都是诚信经营,但依然还是有一小部分行业蛀虫在坑蒙拐骗。以欺诈为手段,以毁坏行业为代价,昧着良心在赚这种伤天害理的不义之财,所以也要有点提防之心。

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国检中心温馨提醒:因红木资源极其稀缺,价格昂贵,市场上木材名称不规范的标称、混淆及虚假标称等情况时有发生,部分不法商人为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故意利用与名贵红木在颜色、纹理、密度、气味、油性等方面的特征相似的木材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攫取非法高额利润,消费者仅靠肉眼难以辨别真伪。

消费者在购买贵重家具时,要选择正规商家,谨慎规范签订家具合同,要求厂方注明家具材质的标准名称、家具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如对材质有疑义,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如确系材质造假,检测报告可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向工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多年来,国检中心高质量服务于纪委监委、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国家发改委、海关、文物保护、企事业单位及消费者个人等,累计接受委托树种鉴定上万批次,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与行政执法、红木家具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并持续开展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输送专业的高技能人才。

 
 

国检中心举办培训班为行业输送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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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2-09-20